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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网红“阿宝水煮鱼”,哪家才是真的?法院判了!

厦门日报社 / 厦门日报 2023-09-07


爱吃水煮鱼的朋友哭了

点个外卖竟傻傻分不清

两家相似门店

“鱼宝福”和“鱼福宝”

到底谁才是“正主”?!


近日

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

审理了一起

“网红”商标权纠纷



柯女士

“鱼宝福水煮鱼”的经营者






从2018年起在厦门经营“阿宝水煮鱼”,逐渐收获了一批“粉丝”,但后来市面上出现了仿冒的“阿宝水煮鱼”门店。为了品牌可持续、专业化的经营,她不得不应对变化,于2022年1月注册成立了厦门鱼宝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,并依法取得了“鱼宝福”的注册商标专用权




不过

之后柯女士发现

外卖平台上出现了一家“鱼福宝水煮鱼”

由赖先生经营

与她的商标仅两个字顺序不同






她向法庭提交了几名消费者在外卖平台上的留言,有人截图“鱼福宝”询问:“这是真的吗?”有人说:“看成你家的鱼宝福,一不小心下单了。”柯女士表示,赖先生经营的小吃店使用“鱼福宝”字样进行产品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,侵犯了她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因此要求赖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
案件审理时

赖先生提出反驳



他认为

其小吃店在外卖平台上使用的名称、招牌颜色等都与柯女士的不同,而且两家店距离较远,不构成行业竞争,柯女士的诉求不合理。


面对法官的询问

赖先生表示

自己是从2022年8月开始

在两个外卖平台上经营水煮鱼

仅做线上的生意


在本案起诉之后

赖先生已将自己的

“鱼福宝水煮鱼”

变更名称为“鱼宝水煮鱼”





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

柯女士依法取得“鱼宝福”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并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。上述注册商标经使用和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,赖先生在其“鱼福宝水煮鱼”网店上销售的商品与柯女士的注册商标为同类商品网店页面使用“鱼福宝”标识,普通消费者容易混淆。赖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。虽然赖先生已将网店改为“鱼宝水煮鱼”,但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

湖里区法院根据柯女士经营产品的知名度、维权费用及赖先生的营业额、获利情况及该店的侵权规模等因素,酌情判决赖先生赔偿柯女士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.2万元。


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
对此

法官是怎么说呢?



不得为了招徕顾客

攀附驰名商标“搭便车”


法官解释,当两家店铺名称近似、所销售的产品也相同,服务内容、服务对象以及消费群体都具有较强的关联性,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其视为同一主体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,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。部分经营者为了招徕顾客,攀附驰名商标“搭便车”,实际上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
法官提示,每一个品牌的创建和树立都需要经营者投入大量的心血和时间,所以一定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,主动申请注册自己的品牌商标,对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做好使用及维护,确保该知识产权的专有性,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




来源:湖里法院、厦门晚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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